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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事逃逸

#交通事故

2024-05-03 17:16:46

徐洋洋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咨询建议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客观上必须是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后果,主观上当事人还必须具有以“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即交通肇事逃逸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客观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主观上当事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实际上有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而作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所需具备条件的事故后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在事故现场应当具有明显的可判断性、可识别性,否则当事人如在事故现场感觉不到存在事故后果,也就无逃逸之必要,无逃逸之存在;此外,根据立法精神,非以“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其他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也不构成上述“交通肇事逃逸”范畴。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1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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