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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参考法条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解答于 18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