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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20条裁判要旨(1—5)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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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5:45:46

陈友林

陈友林 律师

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1.无证经营废机油严重污染环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案号】(2014)宝刑初字第2031号;(2015)沪二中刑终第458号。

 

   【裁判要旨】无证经营废机油的活动并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但却涉及环境保护及安全。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目的不是限制其在市场中的经营活动,而是要求对环境保护与隐患进行严格监管。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废机油属于我国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经营废机油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时,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被告人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发生,且处置危险废物的量达到3吨以上,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其网络游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案号】(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

 

   【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 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案号】(2009)温瑞刑初字第7号;(2009)浙温刑终字第398号。

 

   【裁判要旨】易制毒化学品即制毒物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此类物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源于立法上的原因,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现象称为法条竞合。这两罪名从竞合程度来看属于交叉关系,从法条性质来看属于复杂法条和简单法条之关系。对于此种竞合情形下的法条适用应该坚持复杂法条优于简单法条原则,同时以重罪优于轻罪为补充适用原则。

 

   4.工业领域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1)滨知刑初字第0002号;(2011)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其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5.利用职务影响力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案号】(2011)京二中刑初字第2055号;(2012)京高刑终字第470号。

 

   【裁判要旨】对于利用职务影响力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如果购书单位或个人有明确请托事项,被告人在收到书款后不发书、少发书或者发书后又将图书要回的,应当以差额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如果购书人仅仅为讨好被告人而购买非法出版物的,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