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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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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7:26:44

马晗

马晗 律师

河北中冀世和律师事务所

  实务中,一般情况下会将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优先认定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理解,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认为,非常规性的奖金、福利性项目及风险性项目可不计入加班费,在判断时,可结合名目是否具有固定性、金额是否相对稳定、发放时间是否连续等因素进行判断。部分地区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将非工资性补贴等排除在外。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2)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但如果裁判者能够查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际履行时已变更了工资标准,则裁判者可能会以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来认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部分地区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为准,如山东、内蒙古;

  (4)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中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且规章制度已经民主制定及公示程序,内容合理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裁判者可能会按照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