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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中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退伙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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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0:57:00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高某、彭某、马某、屠某等八人于2019年5月份开始合伙经营餐厅,并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无期限直至企业倒闭,并约定入伙和退伙等均应由全体合伙人集体同意方可执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将高某、彭某、马某等八合伙人诉至法院,请求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欠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高某、彭某、马某主张其于2022年2月已经退出合伙,但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证据,且另外五合伙人均明确表示高某、彭某、马某未退伙,现在也不同意其三人退伙。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彭某、马某、屠某等八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餐厅,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其八人构成个人合伙。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入伙和退伙等均应由全体合伙人集体同意方可执行。且约定的合伙期限为无期限直至企业倒闭。本案中,高某、彭某、马某并未提交符合协议约定的退伙证据,且另外五合伙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该三人退伙,故根据目前的证据,法院实难认定该三人已退伙;另外,在八人合伙经营的餐厅承租原告商铺期间,原告持有八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即使高某、彭某、马某与其他合伙人达成退伙协议,该退伙协议也仅在八合伙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原告并不产生效力,只有将退伙事实告知原告,才对原告产生约束力。虽然合伙人的退伙不受合伙之外第三人的限制,无需第三人同意,但是由于个人合伙强烈的人身属性和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出现变动的情况下,与该个人合伙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有权利选择解除合同或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退伙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现高某、彭某、马某也无证据证实其在退伙时已告知过原告,故高某、彭某、马某仍应对涉案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

  在商业活动中,个人合伙企业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类型。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行为或者组织形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退伙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全体合伙人具有同意退伙的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或证据有瑕疵、证据不足时,应认定退伙无效,退伙人仍应对合伙事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个人合伙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合伙人之间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广大公民在选择合伙人时要慎重考虑,同时在办理退伙时要依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退伙流程,并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