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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杀死情夫,男子被判故意杀人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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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5:22:05

赵佰龙

赵佰龙 律师

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

  自古奸情出人命?男子安装监控和给车定位捉奸,持尖刀捅死妻子情夫被判刑15年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8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1.曾用名薛丙陈,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电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捕前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2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成东升,海南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23〕25号起诉书被告人薛某1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龙飞、张文凤、康龙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1及其辩护人成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曹某1与被告人薛某1的妻子马某均系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3月,薛某1怀疑马某与曹某1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指使刘朋辉(另案处理)在马某住处安装监控、在马某电动车上安装定位器,监视、跟踪马某。后又将马某电动车上的定位器安装在曹某1的汽车上(车牌号冀F3××),确定曹某1租住在孟州市西虢镇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西户。

  2023年4月23日,被告人薛某1从江苏盐城回到孟州市,与刘朋辉约定在新苑小区见面。当日17时许,薛某1携带事先准备好的2把尖刀、石灰粉等物品,与刘朋辉一同前往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步梯间蹲守。期间,薛某1看到曹某1和马某进入6楼西户。随后,薛某1到6楼西户门口,恰逢曹某1开门外出,薛某1趁机将石灰粉洒在曹某1脸上,并将曹某1推回屋内,又从腰间取出一把刀,右手持刀朝曹某1身上捅刺数刀,曹某1倒地后,薛某1仍继续捅刺,致曹某1当场死亡。薛某1作案后在现场等待,并先后拨打110电话、其同学李某(民警)电话报警,又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鉴定:曹某1系被单刃锐器作用致右颈内静脉破裂、左肾破裂、左肺破裂,全身多处创口,造成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薛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如果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到15年。

  被告人薛某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曹某1与被告人薛某1的妻子马某均系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员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薛某1因怀疑马某与曹某1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指使刘朋辉(另案处理)在马某住处安装监控、在马某的电动车上、曹某1的汽车上安装定位器,监视、跟踪马某,据此确定了曹某1住在孟州市西虢镇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西户。

  2023年4月23日,被告人薛某1携带事先准备好的2把尖刀、石灰粉等物品,于当日17时许与刘朋辉一同前往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步梯间蹲守。当薛某1看到曹某1和马某进入6楼西户后,便来到6楼西户门口。恰逢曹某1开门外出,薛某1随即将石灰粉洒在曹某1脸上,并将曹某1推回屋内,从腰间取出一把尖刀朝曹某1身上捅刺数刀。曹某1倒地后,薛某1继续捅刺,致曹某1当场死亡。薛某1作案后先后拨打110电话(未接通)和其同学李某(民警)电话报警,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鉴定:曹某1系被单刃锐器作用致右颈内静脉破裂、左肾破裂、左肺破裂,全身多处创口,造成大出血死亡。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薛某1的亲属代薛某1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薛某1故意杀人一案,由证人严某于2023年4月23日17时55分报案至孟州市公安局,称在孟州市西虢镇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03房间内有人打架。孟州市公安局西虢派出所准备出警时,证人马某赶到西虢派出所报警称杀人了,该所民警在马某带领下赶往西虢镇新苑小区。同日18时1分,孟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某接到被告人薛某1(李某高中同学)电话,称他在西虢镇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可能将曹某1捅死。因当日李某不值班,其随即将该情况汇报给当日值班的孟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导,该大队值班领导指派值班人员到西虢镇新苑小区出警。西虢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薛某1控制。经出诊医生诊断,被害人曹某1已死亡。被告人薛某1被带到孟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审讯,被告人薛某1供述,薛某1因怀疑妻子马某与曹某1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指使刘某在其家中安装监控,并暗中跟踪马某。2023年4月23日,薛某1为找马某和曹某1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以及教训曹某1.事先准备石灰粉、刀等作案工具,伙同刘某到曹某1住处。二人进到曹某1住处后,薛某1与曹某1发生争执,持刀将曹某1捅死。

  2、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薛某1于1999年左右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左右,其发现薛某1在外边私生活比较乱,经常吵架,二人离婚。过了一年多,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二人又复婚。其在巨力索具上班时认识了与被害人曹某1.曹某1在生活中很关心其,其对他产生好感,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23年4月23日18点左右,其与曹某1一起乘坐曹某1的车到××镇××小区××宿舍,其在曹某1卧室休息时,听到外面有砸东西的声音和曹某1的叫声。其打开卧室门,看见薛某1手上拿着刀,左手握着刀柄正向下扎曹某1.曹某1躺在地上。其朝薛某1喊你干啥类,打110了,就赶紧出了门。其看到严某进入电梯,遂叫严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其下楼后,看到一辆黑色的轿车,遂上车并称有人杀人了,快点报警。司机将其送到西虢派出所,其将有人杀人的事情告知派出所民警,并带民警去新苑小区,到小区后严某带着民警上楼了。

  马某辨认出在案发现场曹某1卧室内提取的一部手机是其本人的。

  3、证人严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证明,2023年4月2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曹某1带马某到宿舍。因曹某1有事要出去,打开门后被人撒了满脸白色粉末。两个男的一前一后进入了房间,年纪大的手里拿着一把刀,将曹某1往后推了3、4米,推到了客厅的茶几前面的位置。年轻的男子将其推出门,其立马拨打110后又拨打了120.随后下楼。过了3-5分钟,其上楼打开房间门,看见曹某1躺在茶几东侧,右侧面颊上有刀伤,地上一大摊血。年纪大的男子提着一把刀从步梯里出来进了屋里,其因害怕就下楼了。下楼后,其看见马英俊带着警察来了,其又带着警察上楼并控制了这名年纪大的男子。

  4、证人范某1证实,2023年4月23日下午5点53分左右,其开着车牌号鄂JA××的黑色轩逸轿车到新苑小区,一个女跑过来坐到车的副驾驶,情绪激动称赶紧报警打110.杀人了。其开车将这个女的带到孟州市公安局西虢派出所了。

  5、证人李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4月23日18时01分其接到高中同学薛某1的电话,薛某1称在新苑小区拿刀捅了其老婆的出轨对象曹某1.人可能不中了。其让薛某1拨打120电话,并原地等待公安局的人,随后其向大队长陈琳、副局长卫淑庆、李欣宁汇报了此事,并通知民警出现场。18点09分,其联系薛某1时,民警毕志国接了电话。

  6、证人毕某证实,2023年04月23日18时左右,其接到孟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和值班辅警带着报警的妇女到达新苑小区××号楼××单元。上楼查看情况时碰到一名中年男子(该男子赤脚),遂和该男子一起乘电梯到六楼西户。发现客厅中间地上一名男子躺在血泊中,一名瘦高的中年男子站在客厅东侧,该男子脚下的地上还有一把尖刀,该男子称人是他捅的。遂给该男子戴上手铐、搜身,在该男子腰间取出一把尖刀。

  7、证人倪某1证实,2023年4月23日下午5时50分,其接120指令,到西虢镇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西户。经检查,地上躺着的病人呼吸及心跳停止,已经死亡。随后,急诊人员对戴手铐男子左手背皮肤割裂伤进行纱布绷带加压包扎。

  8、证人倪某2证实,2023年4月23日晚上19时左右,民警带着一个左手缠有纱布的患者。经检查,该患者左手的无名指和中指之间有一道伤口直达手背,其遂对患者伤口进行了处理缝合。

  9、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略)

  10、薛某1人身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薛某1左手多发锐器伤,在民生医院包扎处理。提取薛某1作案时所穿戴的黑色鸭舌帽、黑色外套、迷彩裤以及运动鞋,并在薛某1胸腹部前方处提取一整条红旗渠烟外包装纸盒一个,提取薛某1右面颊血迹拭子,左耳廓血迹拭子、左右手指甲拭子及血样备检。随后以剪取方式提取薛某1黑色外套、迷彩裤上多处血迹,提取薛某1运动鞋上多处血迹备检。2023年4月24日22时薛某1入所体检时,其因外伤致左右手多处有刀割伤,已缝合包扎。

  11、对曹某1汽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在被害人曹某1冀F3××的黑色北京现代牌汽车车底右后轮东侧大梁上提取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裹的黑色定位器。

  12、提取曹某2、赵某菊血液笔录证实,提取被害人曹某1儿子曹某2、妻子赵某菊血样备检。

  13、孟州市公安局孟公刑鉴(病理)字〔202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略)。

  14、焦作市公安局(焦)公(物)鉴(DNA)字〔2023〕139号鉴定书证实(略)。

  15、薛某1手机检查笔录、薛某1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通话清单证实,薛某1手机通话基站显示,薛某1于2023年4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到达孟州市西虢镇,18时左右在孟州市新苑小区,17:59拨打110但未拨通,18:01和18:10分别和李某通话,18:02拨打120.通话30秒。薛某1与刘朋辉聊天记录说到安装定位器、监控相关事宜,薛某1让刘朋辉跟踪马某。薛某1与马某聊天记录中涉及到曹某1.薛某14月23日微信支付孟州市超泰副食超市、红星土产批发部、戴某记录。薛某1手机中有安装在其家里的监控APP。

  16、刘朋辉手机检查笔录证实,刘朋辉手机图库中有涉及监控、跟踪拍照、安装监控的照片,以及刘朋辉到九州糊涂王饭店看监控时所拍的照片。刘朋辉在京东购买GPS定位器记录2条,在淘宝购买监控的记录2条,共购买3个监控器。

  17、马某、曹某1手机检查笔录证实,马某和曹某1手机上有二人的暧昧聊天记录。

  18、证人薛某2证实,薛某1与马某经常吵架,2013年左右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两人经常吵架,薛某1怀疑马某出轨了。

  19、证人王某证实,被害人曹某1和马某关系不正常,曹某1有时候会带马某回宿舍。

  20、证人汤某、毛某证实,2023年3月底的一天,薛某1称他媳妇在九州糊涂王吃饭的时候把车钥匙(手机?)弄丢了,想去看九州糊涂王饭店的监控,汤某、薛某1和刘朋辉一起到九州糊涂王饭店看了监控。

  21、证人薛某3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证实,2023年4月21日19时,薛某1向其借车。4月22日,其将轿车停放在孟州市宏捷汽车运输公司的停车场,并将位置通过微信发给了薛某1.4月23日15时,薛某1将其的豫H0××宝骏轿车开走了。当日18:05.薛某1电话告知其他将马某的姘头曹某1打了,其让马会会带着其媳妇张某到新苑小区看看情况,并把车开回来。车开回来后,其姐姐薛某4和张某从车内拿了行李箱。

  22、证人张某、薛某4证实,2023年4月23号下午,马会会、张真真、张某在东窑的小区附近南门的路边把薛某3的车开走了。车内后副驾驶位置的下边脚垫上有一块磨刀石。后薛某4把车上磨刀石交给了民警。

  23、证人薛某5证实,2023年4月23日下午,薛某1以杀兔子为由借了其一把刀,这把刀弯月状,木质刀柄,刀柄长十公分左右,刀身长十几公分,刀身宽约三四公分。

  24、证人戴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戴某微信支付记录证实,戴某在孟州市会昌办斗鸡台村开了一家店经营零售水泥,2023年4月23日16:19:53.一个微信昵称为“*王”的顾客购买了一袋用白色编织袋装着的50斤白灰,并通过微信收款码支付了25元。

  25、证人高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高某微信支付记录证实,2023年4月23日下午4、5点钟,一男子在高某经营的鼓楼红星土产批发部中,购买了一把刀和一个磨刀石,用微信先后支付了两笔10元。磨刀石是长方体形的,长20公分左右,宽5公分左右,高3公分左右,灰绿颜色。刀是银白色单刃刀,带一个红棕色的木头刀把。

  26、证人范某2证实,2023年4月23日下午4点多快5点的时候,一名男子买了一顶黑色的鸭舌帽、三个带红色“百家”字样的白塑料袋,并先后支付了7.9元、0.6元。

  27、证人党某证实,2023年4月23日下午5点左右,一名男子找其要了一个烟盒,这个烟盒是整条红旗渠香烟的外包装烟盒。

  28、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豫H0××车辆轨迹截图证实,薛某1到物流园停车场、孟州市××楼红星土产批发部、孟州市百家乐超市、新苑小区大门口及××号楼××单元楼道的轨迹。

  29、被告人薛某1的供述,其怀疑其妻子马某出轨,曾和刘朋辉、汤某到九州糊涂王查看马某吃饭的监控。后其指使刘朋辉在其家客厅、马某电动车上安装定位器,监控马某。发现马某经常上一辆河北牌照的黑色轿车后,其让刘朋辉将定位器安装在该黑色轿车上,并让刘朋辉跟踪黑色轿车。确认了黑色轿车车主曹某1住在新苑小区××号楼××单元六楼西户。2023年4月23日上午,其从盐城回到孟州,想要教训曹某1.到孟州后,其开着其哥哥薛某3停放在孟州市会昌办南贺庄停车场的宝骏630轿车,到××镇路××村找薛某5以杀兔子的借口借了一把刀,到斗鸡台村口买了一小袋石灰粉,到鼓楼十字口日杂店内买了一把刀和磨刀石,到超市内买了一顶黑色的鸭舌帽,拿了三个塑料袋,要了一个装整条烟的烟盒。下午五点半左右,其联系刘朋辉并他让带路,在南环路上,其停车用两个塑料袋装了石灰粉。到新苑小区门口,其看到刘朋辉开车到小区门口,遂用烟盒包着旧刀,放在其腹部正前方,新刀放在其后腰正中间,拿着石灰粉下车。其和刘朋辉到小区××号楼××单元乘坐点电梯上五楼,又走步梯至六楼、七楼中间拐角处。从那里的玻璃可以看到楼下情况。其将石灰粉装进其衣服左侧的两个口袋,正在装期间,刘某说他俩来了,看到曹某1和马某进入西户。其决定到屋里看看,就和刘朋辉六楼到西户门口。其正在犹豫是否敲门时,曹某1将门打开,其叫了一句曹某1.他嗯了一声,并恶狠狠地看其。其想往屋里进,曹某1不让,其左手伸进口袋拿了一把石灰粉,朝着曹某1的脸上扔去。曹某1眯着眼睛,双手乱挥,其趁机进入房间,看到房间内还有一个男的。其推着曹某1往客厅走,曹某1把其往外退。其害怕他们二人合伙打其,遂用右手从后背拿出新买的刀,朝着曹某1的胸和腹部乱捅,想着自己不能挨打。曹某1倒地后,其走向他,想和他理论,但曹某1用脚踢,其就用刀接着捅,反正不能让曹某1起来。等到曹某1起不来后,其拨打了110和120.之后顺楼梯往下走,想找人问问看这种情况咋处理,但没找到人。其又回到六楼,进到屋子里,找个凳子坐着,又给同学李某打电话,告诉他其在新苑小区要把人打死了,李某问其打110和120没有,其说打过了。李某让其在原地不要动,等110、120的人来。其就在原地等候。

  30、被告人薛某1辨认笔录证实,薛某1辨认出作案工具刀和磨刀石是在孟州市××楼十字口西北角的“鼓楼红星土产批发部”购,帽子、白塑料袋和烟盒是在大定路东侧“百家乐超市”购买,白石灰粉是在西虢镇斗鸡台村路口一家店铺购买,在××道××村××楼东侧薛某5的店铺里借了一把刀,在“恒源物流园”内停车场开走了宝骏轿车,驾驶宝骏车停车在新苑小区南门口马路南侧的人行道上、作案地点是在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西户,并在步梯6楼至7楼平台处观察等候。在案发现场客厅餐桌上扣押的手机就是其持有和使用的手机。

  31、同案犯刘朋辉供述证实,薛某1怀疑马某出轨,让其在他家客厅安装监控、在马某电动车上安装定位器,监控马某。通过跟踪监控马某,其发现马某经常上一辆黑色轿车(牌照有冀F3),薛某1就让其将定位器安装在该黑色轿车上并跟踪。后来确认黑色轿车车主曹某1.住在新苑小区××号楼××单元六楼西户。2023年4月23日下午5点多,薛某1联系其,让其帮忙抓马某出轨的证据。其二人分别到新苑小区后,其带着薛某1到××号楼××单元,乘坐电梯至五楼,又从步梯走到6楼和7楼拐角处。薛某1抓了几把袋子里的石灰放到左边裤兜里,后听到关门的声音,薛某1与其到六楼走廊。西户门打开后,薛某1与其进入屋里,薛某1推着曹某1进屋,其将屋内另一男子推到屋外并把门关上。这是其看到曹某1倒在客厅旁,双臂挡在胸前,双脚乱蹬,薛某1拿着刀捅曹某1腿和上半身。其心里害怕,就从屋里出来走了。

  32、同案犯刘朋辉辨认笔录证实,刘朋辉辨认出在马某住处的客厅、和两个卧室安装监控探头的具体位置,伙同薛某1在新苑小区××号楼××单元6楼西户实施犯罪,并在步梯6楼和7楼拐角处蹲点的位置,辨认出在被害人曹某1冀F3××黑色现代轿车上安装定位器的位置。

  3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120接诊指派记录、救治记录证实,2023年4月23日17:53.孟州市12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133××××××××(严某)报警,17:59.孟州市120指挥中心接到158××××××××(薛某1)报警称自己把人捅伤了。120指派民生医院到达现场后发现曹某1死亡。

  34、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证实,扣押刘朋辉持有的马某位于未来域小区的家门钥匙以及在安装在马某住处的三个监控探头。

  35、白石灰粉一袋、磨刀石一块、塑料袋一个、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搜查证证实,在张某处扣押黑色宝骏三厢轿车(车牌号豫H0××)上,扣押白石灰粉一袋,磨刀石一块,印有“百家生活超市”红色字样的白色透明塑料袋一个,该车于6月2日已发还。

  3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薛某1、马某婚姻登记档案证实,薛某1与马某于2008年8月8日结婚,2012年9月24日离婚,2015年1月19日复婚。

  37、调取证据通知书、马某入职证明证实,马某于2023年2月6日入职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

  38、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某1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39、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薛某1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4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薛某1党员关系证明证实,薛某1系中共党员。

  上述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1作案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1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曹某1与被告人薛某1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原因,存在过错,对被告人薛某1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1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薛某1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38年4月23日止。)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