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管理部⻔⽆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如何分配损害赔偿责任?
⼀种做法是:在交警部⻔没有认定事故成因及双⽅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法确定当事⼈的⾏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法认定侵权的法律关系是否成⽴,故驳回受害⽅的诉讼请求。另⼀种做法是:在交警部⻔⽆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根据当事⼈所述的事故发⽣具体情况,不以交警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的唯⼀证据,并运⽤“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最终确定责任⽐例。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危险性的⼤⼩以及危险回避能⼒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充分反映了现代法治保护弱者的精神,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与⾏⼈、⾮机动⻋之间,机动⻋⼀⽅为“优者”,危险性也较⼤;⽽机动⻋之间则应以质量、硬度、速度、⻋辆⾃⾝控制⼒等因素,以危险性较⼤的⼀⽅为“优者”。发⽣交通事故后,在同等情形下,危险性较⼤的“优者”⼀⽅应尽到较⾼的注意义务,承担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