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核实。
依据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