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陈某入职新罗区某茶庄任职营业员。该茶庄经营者边某系个体工商户。
陈某入职后,该茶庄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1月31日陈某因个人身体原因辞职,茶庄未及时支付陈某2022年1月的工资,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
陈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茶庄支付2022年1月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因某茶庄已于2022年1月30日注销,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陈某收到仲裁委裁决后,遂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某茶庄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边某以茶庄的名义对外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招用了陈某,对陈某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该茶庄与陈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茶庄于2022年1月30日注销,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经营者边某承担。
由此,陈某要求边某支付尚欠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故判决茶庄经营者边某支付陈某尚欠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因用工产生的劳动法上的经济责任,以经营者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经营者对债务的承担。
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
此举有违诚信,不仅无法得逞,还会抹黑自身信用。
本案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