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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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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15:39:00

陈柏有

陈柏有 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条件

  具有潜在再次犯案之严重可能性,亦或有意进行自我伤害乃至逃亡者;

  存在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甚至社会安宁的明确风险之人;

  具备销毁、篡改证据,影响证人作证或者进行串供行为之能力者;

  对受损者、举报者、揭发者等可能进行报复之人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