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对于遗弃罪的定罪,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以下犯罪事实:
首先,应当证明被告具有法定的义务和实际能力进行赡养,例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血亲或收养关系的证据;
其次,应证据明了被告在何时起停止履行完全的抚养义务或部分抚养义务;
最后,需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显示被告的遗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现如今的生活困境,例如受害人目前生存状态的证明文件。
作为证实遗弃罪的重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实物证据,就是那些可以直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是痕迹;
第二,书面证据,比如各种书面文件或者书面记载的言论;
第三,证人证言,即由第三方人员就事件实际发生时提供的证词;
第四,被害人陈述,也就是法律上视为受害人的自然人的描述性证词;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第六,鉴定意见,这是由专业机构对事实问题进行证实所形成的书面报告;
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明白,所谓“遗弃”,就是在有履行扶养义务之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疾或者其他无法自力维持生活的人,进行拒绝扶养,并且态度极其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