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