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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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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15:03:37

刘世玲

刘世玲 律师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

  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

  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