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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这些用语都不得有,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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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15:02:42

刘世玲

刘世玲 律师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