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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烟粉、依托咪酯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相关定罪量刑常见问题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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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13:56:53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近期,针对依托咪酯大范围滥用的情况,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类案数量激增,广东省内涉案人数逾千人。本文针对贩卖依托咪酯构成毒品犯罪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1. 贩卖依托咪酯烟粉、烟弹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根据《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1克依托咪酯折算为0.4克海洛因。定罪量刑折算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量刑不满25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不满25克同时具有六种从重情节之一的3-7年有期徒刑25克以上不满125克7-15年有期徒刑125克以上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贩卖烟粉依托咪酯如何计算重量?是否进行纯度折算?一般情况下,毒品经去袋、去皮、去壳后重量全部认定为贩卖数量,不进行纯度折算,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正常标准的,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例外情况一: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例外情况二:对新型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分及比例。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3.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从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数量?一般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确有证据证实查获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的,按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自己吸食不能成为抗辩理由,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

  4.将毒品作为交换物,如何定罪处罚?将毒品用于支付报酬、偿还债务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以贩卖毒品定罪处罚。用毒品交换毒品并用于贩卖的,以贩卖毒品定罪处罚。用毒品交换毒品并用于吸食的,如达到立案标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5.将依托咪酯加入烟弹是否属于制造毒品?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6.贩卖行为是否适用死刑?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7. 快递接受毒品如何定罪处罚?购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接收毒品,没有证据证实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代收者如明知接收物为毒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如明知购毒者有贩卖故意则成立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代收者如不知接收物为毒品,不构成犯罪。

  8. 毒品代购如何定罪处罚?明知购毒人员要实施毒品犯罪(非自吸)而代购毒品,代购者与购毒者成立共同犯罪。代购者加价牟利,以贩卖毒品罪处罚。(加价不限于金钱,收取、私自截留毒品等行为属于变相加价)购毒人员自行联系贩毒人员,代购者仅帮助购买的情况下,收取、私自截留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定罪处罚。

  9. 违规生产、销售、走私麻醉、精神药品,如何定罪处罚?如能够证实行为目的是治疗疾病,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否则构成制造毒品罪。

  10. 毒品贩卖中间人如何定罪处罚?中间人分为居间介绍和居间倒卖两种情况。居间介绍人仅起到提供信息促成毒品交易的帮助作用,居间倒卖则属于毒品交易主体,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的,是否牟利不影响定罪。如果是受贩毒者委托,提供购毒者信息,居间介绍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如果是受购毒者委托,则与购毒者具有共同故意,如毒品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与购毒者成立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如果是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促成交易的,居间介绍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居间介绍人一般应认定为从犯,但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达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11. 毒品犯罪量刑以及能否适用缓刑?应当从严掌握毒品犯罪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有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