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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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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4:23:51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

  民事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

  (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

  (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