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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擅自设立代表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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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4:23:36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