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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作数吗?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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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4:23:13

刘世玲

刘世玲 律师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吗?白纸黑字的协议书摆在这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样的疑问,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的误读,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所以说,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为什么“婚姻家庭编”不能支持这份赔偿约定,这公道吗?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确认这1000万元的违约金有效,必然制约另一方的离婚自由;退一步讲,就算对方因此而“不愿离婚”,也不是出于本意,那么法律所维系的,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只是一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