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群、朋友圈骂人也要承担侵权担责

#综合咨询

976浏览

2024-05-02 14:22:25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谢某、陈某注册成立某建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瓷砖批发销售的企业,在苏州地区销售“某江”品牌材料。同时从事瓷砖批发销售业务的王某与某建材公司均在一个近500人的苏州瓷砖生意交流微信群中。2021年7月,王某在该微信群中将“某江”建材描述为“过街老鼠”“社会毒瘤”,评价“某江”建材在其他城市口碑差,利用低价倾销的方式抢走零售商的客户,并号召其他销售商抵制“某江”建材,致使多家瓷砖零售商要求某建材公司拉走摆放在他们店内的货品,造成某建材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为此,某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15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企业法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该案中,王某在微信群中将“某江”建材描述为“过街老鼠”“社会毒瘤”,认为“某江”建材利用低价倾销的方式抢走销售商的客户。某建材公司是否采用了低价倾销的方式进行不当竞争,并未经相关价格部门认定,王某发表的上述言论没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印证,相反,这些言论号召各销售商抵制“某江”建材,使多家瓷砖零售商对“某江”建材品牌产生负面影响,致使该公司受到损失。王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某建材公司名誉权的损害。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