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此种情况必须要经过军内的调解程序,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二)提出离婚一方为非军人
1. 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 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或者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提出离婚一方为军人
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军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军人配偶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