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潘某为某医疗公司的技术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潘某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ERP奖金3900元。
ERP奖金根据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上下浮动,具体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若上月净利润大于0.则根据盈利情况浮动发放本月ERP奖金;计算公式为:盈利系数*一般基数*考核系数*员工当月出勤率。
若上月净利润小于等于0.盈利系数为0.
潘某入职时接受过规章制度培训,内容包括薪酬管理办法。
2023年5月之前,潘某每月ERP奖金的实发金额在3000元上下浮动。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医疗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故未发放包括潘某在内所有员工2023年5月至7月的ERP奖金。
潘某认为公司不发放ERP奖金的行为不公平、不合理,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明确了ERP奖金的发放条件、计算方式等。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医疗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即净利润小于等于0.盈利系数为0.
此情形下,医疗公司未发放2023年5月至7月ERP奖金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因此对于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用工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制定规章制度。
依法合理保障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实现劳动者、用人单位权益保护的平衡与兼顾,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内在要求。
在当前形势下,本案对企业管理亦有如下启示:虽绩效奖金发放可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应的制度执行,但工资收入毕竟是普通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根本。
在确需作出调整时,应充分了解和尊重劳动者的诉求、意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努力以沟通取得理解、以协商取得共识,避免矛盾激化。
此举既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亦有利于企业稳步经营、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