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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不产生替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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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3:42:57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案例十三 意外伤害保险不产生替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0日,王某到某滑雪场滑雪,所购门票中包含某滑雪场为游客所购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额50万元。王某在中级道滑雪过程中不慎摔伤,现场巡护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救治,随后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经询问王某,其表示曾经学习过滑雪。

  雪场现场每间隔大约50米可见警示标志,且有多名现场巡护人员。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与某滑雪场沟通赔偿事宜未果。王某将某滑雪场诉至法院,认为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某滑雪场将承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认为其为游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某滑雪场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相关的损失。

  裁判结果

  王某要求某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建立在某滑雪场违反其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基础上,本案中,王某所购雪票中具有相关的安全提示,且滑雪场现场也合理的设置了警示标志,亦安排巡护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王某发生意外后,巡护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并送医治疗,故某滑雪场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滑雪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王某所购雪票中包含了该份保险,王某因滑雪发生意外的事实符合某保险公司承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王某可以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所致伤残后,应当按照残疾等级对应的比例赔偿保险金。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对应的赔付比例为10%,保额50万元,故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5万元。

  案例意义

  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体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系基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投保人的投保而产生替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后果。

  案件中,王某因所购雪票中包含了某滑雪场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虽然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某滑雪场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影响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中,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侵权法律关系(王某认为某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法律关系(某保险公司承保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来说,不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向原告方进行释明,告知其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要求其选择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