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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后未归还借条,债权人又以该借条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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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3:38:40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王某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张某寻求10万元借款,并承诺按期偿还。然而在按时归还全部借款后,王某未能及时从张某处索回借条。之后张某却以借条为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断并处理这一案件,是否会对张某的诉求给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案中,由于王某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的借款,并辅以短信通知张某“借款已还”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可了王某的还款事实,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持有借条,但债务已被清偿后,若其未归还借条并试图凭借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再次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借贷案件时,不能仅凭借条的表面合法性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争议的核心时,法院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证据规则,确保落实举证责任和抗辩责任,或依职权进行深入调查。若证据表明借条所描述的债权债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已得到清偿,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