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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独有的赔偿项目大全/抓紧收藏

#交通事故

953浏览

2024-05-01 13:52:16

潘姿

潘姿 律师

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01

  车辆修理费

  车辆修理费: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维修的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赔偿主体: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购买保险的由个人赔付。

  需要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的定损记录,维修记录,维修费用支付记录,发票

  02

  车辆施救费

  车辆施救费:俗称拖车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正常行驶,雇佣拖车救援的费用

  赔偿主体: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购买保险的由个人赔付。

  需要提供的证据:拖车费支付记录及发票

  03

  车载货物损失

  车载货物损失:交通事故中,车辆载有的货物因为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可以主张赔偿

  赔偿主体: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购买保险的由个人赔付。

  需要提供的证据:货物的购买记录,发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有货损,货物清单及赔偿记录,鉴定报告

  赔偿主体: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购买保险的由个人赔付。

  需要提供的证据:拖车费支付记录及发票

  04

  车辆重置费用

  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严重,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高,可以主张车辆重置费用

  赔偿主体: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购买保险的由个人赔付

  提交的证据:鉴定报告

  05

  车辆购置税及装饰费用

  因为车辆重置购买,原购买车辆已经交纳购置税,所有车辆购置税属于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若车辆进行了装饰,也可主张赔偿。

  赔偿主体:个人赔付

  06

  合理停运损失

  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维修过程中,因为不能从事营运服务,产生的停运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赔偿主体: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购买保险的由个人赔付。

  提供证据:营运期间收入流水,车辆交付记录

  07

  替代性交通费用

  非营运车辆(私家车)发生交通,维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租赁性质相同的车辆用于通行或者打车,产生的费用可以主张赔付。

  赔付主体:个人

  证据:租赁合同,租车费用记支付记录,打车发票

  引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