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起⼆⽇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当事⼈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送达之⽇起三⽇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负责⼈批准后,进⾏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指派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起⼆⽇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重新检验、鉴定以⼀次为限。
第五⼗⼀条 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三⽇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提出书⾯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受理复核申请之⽇起三⼗⽇内,对下列内容进⾏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法律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当事⼈到场,听取各⽅当事⼈的意⻅。复核审查期间,任何⼀⽅当事⼈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
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应当终⽌复核。
第五⼗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当事⼈,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复核以⼀次为限。
第五⼗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起五⽇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当事⼈,并书⾯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备案。
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是否属于具体⾏政⾏为,可否纳⼊⾏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法⼯办复字〔2005〕1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不属于具体⾏政⾏为,不能向⼈⺠法院提起⾏政诉讼。如果当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