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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2024.4.22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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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51:37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1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和东风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规范争议案件受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甘垂直管理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在甘所属单位、央企在甘且由本省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企业以及其它由本省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辖区内,且由外埠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驻甘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市(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全市(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二)市(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州)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央企和省属企业在本市(州)辖区内,且由本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州)辖区内,且由外埠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驻所在市(州)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六)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三、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市、区)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央企和省属企业及所在市州属企业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且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且由外埠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驻所在县(市、区)部队团级以下聘用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市(州)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四、特殊情形案件的管辖

  (一)争议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按照第一被申请人(申请人)用人单位的登记机关级别确定管辖级别。其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按照用工单位的性质确定管辖级别。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按照该用人单位的出资单位、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管辖级别。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其他事宜

  (一)登记机关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职能部门。

  (二)用人单位的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

  (三)上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仲裁委员会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仲裁委员会同意后可移送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仲裁委员会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管辖范围内影响较大,由本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可能有失公正的案件,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异地管辖。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511号)自2024年4月22日起废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