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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拥有宅基地的村民,无权继承其他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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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1:13:46

黄明

黄明 律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烧毁后,许德仁作为独立农户于同村买房另住,并取得了购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许德仁之弟许德义作为五保户独户使用涉案宅基地,且许德义死亡后,涉案宅基地上已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许德仁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无权主张继承其它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德仁,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胜(许德仁之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姜有为,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南郊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哲,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许德仁因诉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行终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德仁以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其依法应当继承的财产,辽宁省新民市大喇嘛乡敖多牛村民委员会无权收回;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并确认其继承涉案宅基地上房屋。

  本院认为,许德仁因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不服新民市政府作出的新政土权决字[2018]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沈阳市政府申请复议,进而提起本案诉讼。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烧毁后,许德仁作为独立农户于同村买房另住,并取得了购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许德仁之弟许德义作为五保户独户使用涉案宅基地,且许德义死亡后,涉案宅基地上已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许德仁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无权主张继承其它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许德仁对原许德义承包土地的申请事项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沈阳市政府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许德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许德仁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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