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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的量刑情节适用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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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7:43:32

周金雯

周金雯 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等,可以不从宽处罚。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一般不超过二年。

  (1)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2)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3)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5)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2. 重大立功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5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重大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可适当减少对其的从宽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