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等,可以不从宽处罚。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一般不超过二年。
(1)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2)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3)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5)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2. 重大立功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5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重大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可适当减少对其的从宽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