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适用

#刑事案件

842浏览

2024-04-01 17:42:12

周金雯

周金雯 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主犯, 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共同犯罪中有数个主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2.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同等次各个从犯之间从轻幅度相差不超过10%。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