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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理理由不提供病历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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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1:47:08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医院出生,成长过程发现右臂存在异常,不能正常活动,遂到其他医院就诊,相关就诊记录、诊断结论载明李某存在右上肢产瘫伤。李某在其他医院进行手术及康复治疗后起诉某医院,认为某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右上肢产瘫伤,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2万余元。某医院主张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但以医院工作人员搬运病历不当导致李某母亲病历丢失为由,未向法院提供李某母亲生产时的相关病历资料。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本案中,李某在某医院出生,因出院后发现身体存在异常情况,先后在其他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就医记录反映李某右臂损伤是在分娩过程中形成。某医院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当时的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判决某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检查、诊断、治疗等诊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责任存在重要影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病历管理,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