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后,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协商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对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解除合同是较为和平、快捷的方式,能够避免诉讼或仲裁的繁琐程序和高昂成本。
约定解除
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达到一定期限,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如果承包人未按约定的工期完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等。
法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政府政策调整、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施工义务,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工程款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或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承包人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发包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