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户籍条件
本地户籍:一般要求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这是申请低保的基础条件。例如,在广州市申请低保,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需具有广州市户籍。
特殊情况:部分地区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满1年以上,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当地签订劳动合同且剩余期限1年以上,同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情况,也可申请当地低保。
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性收入、各种补贴、津贴、财产性收入(如租金、利息)等。如广州市2025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309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此标准才符合申请条件。
财产条件
金融资产: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不动产: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不过,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机动车辆: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商事登记: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特殊情况可单独申请
集体户口人员:申请人户籍属于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之一的,且本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特殊儿童: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
其他人员:民政部以及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