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标准如下:
1.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2.适用条件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需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过期、变质、含有有害物质等),且自身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如身体不适、疾病等)。
3.除外情形
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如轻微的文字错误、格式不规范等),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示例:若购买的食品价款为50元,按价款十倍计算赔偿金为500元,因不足一千元,最终赔偿金额为一千元;若因食用该食品导致医疗费用等损失达3000元,则可选择按损失三倍(9000元)主张赔偿。
注意事项:
消费者需保留购物凭证、食品包装、病历等证据,以便维权。
若食品存在标签瑕疵但不影响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可主张免责。
职业打假人的索赔需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超出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建议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