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条文未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法定权利主体范围。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是“尊重父母的监护权”,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生活、教育、社交等事项享有优先决定权。
实践中,法院不会完全否定祖父母的探望诉求,满足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可支持探望。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