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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其返,法院:驳回!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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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16:09:58

齐鑫

齐鑫 律师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17年前结婚。

  五年前,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

  在庭审之中,颜某表示,转给甘某的钱,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甘某则表示,颜某所转的钱是两人的花销,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自己也转过钱给颜某。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卢某不服上诉。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中卢某如果能证明配偶给情人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可以主张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从而要求返还。

  但此案中无论是丈夫颜某,还是妻子卢某,都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颜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现有的生效判决已经证明,颜某给甘某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与情人共同开销,这个事实足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全新的法律规定。

  卢某诉讼请求颜某承担损害赔偿被上述两级法院驳回,根本在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109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颜某妻子卢某以颜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甘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甘某理返还系争钱款,但是根据法庭调查来看,颜某、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在甘某的消费记录中也有颜某、甘某共同消费的情形存在,虽然颜某给付甘某货币金额大于甘某给付颜某货币金额,但基于颜某、甘某之间的情人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多给付的金额中除了可能涉及赠与外,还有可能涉及双方情人交往中的共同开销费用,故法院将多给付的金额认定为双方共同开销费用,不能证明颜某就案涉金额有赠与意思,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婚内出轨一方给付给第三者财物,但是有证据证明该财物为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开销费用,婚内另一方无权主张返还,但是如果婚内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房产、车子等大额财物,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因此,卢某只起诉颜某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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