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罗某有一套位于某小区11楼的房屋,因工作原因,罗某近两年未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3月,罗某发现家中有返水迹象,装修、家具均有所损坏,随后在2024年6月、2025年4月两次发现返水情况,在最后一次返水发生时,罗某及时发现并联系物业前来维修,发现系食品包装袋等杂物堵塞了10楼的公共管道段,经疏通后罗某家未再出现返水问题。因无法确定堵塞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罗某遂将物业公司、楼上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装修及家具损失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原告罗某家中返水原因系该楼业主下水管道使用不当,致杂物堵塞在10楼的公共管道段。因初次堵塞发生日距今较久,加之管道疏通后证据已灭失,无法查清具体责任人,楼上业主作为建筑物及公共排污设施的使用人,应当对原告罗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管理责任,亦应对原告罗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针对原告罗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有保险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证明,法院予以确认,遂酌定原告罗某自行承担30%责任、楼上住户共同承担6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判决楼上住户共同赔偿1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700余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