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撤销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五种。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将原《合同法》中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因此现行法律下实际为四种情形,但传统分类常提及五种。具体情形如下:
1.重大误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7条
情形:当事人因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关键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订立合同的后果与真实意思相悖。例如,误将仿制品当作真品购买。
2.欺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149条
情形:
一方欺诈:合同一方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如虚假宣传)。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合同相对方知情或应知情的,受欺诈方也可撤销合同。
3.胁迫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0条
情形:一方或第三人以威胁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手段,迫使对方在恐惧中订立合同。例如,以暴力威胁签订低价转让协议。
4.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1条
情形: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如急需用钱)、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例如,以极低价收购危重病人的房产。
注:原《合同法》中的“乘人之危”已并入此情形,不再单独列出。
5.其他特殊情形
说明:实践中,某些特定合同可能因法律特别规定而可撤销,例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民法典》第145条)。
无权代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民法典》第171条)。
法律变化提示
-《民法典》生效前(2021年1月1日前):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民法典》生效后: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形成现行四种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
需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且应在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为90日),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民法典》第152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