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诉公考机构时,您应该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这是证明您与公考机构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
公考机构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证据,如:邮件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这些可以证明您向公考机构提出了服务要求,并且公考机构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
公考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的证据,如:邮件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这些可以证明公考机构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
您因为公考机构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而遭受损失的证据,如:考试费用、误工费用等,这些可以证明您的损失。
其他相关证据,如:公考机构的宣传材料、承诺函等,这些可以证明公考机构的承诺和服务内容。
结合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因此,在投诉公考机构时,您需要提供上述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